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結算稅額,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由稽徵機關另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短漏報之營利所得,依法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收入20萬元,致漏報所得額20萬元,該局除另核課甲獨資商號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短漏報之營利所得20萬元,依法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惟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按核定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36,000元(20萬元×稅率18%),處以所計算金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依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更新日期:109-03-03